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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接受房产赠与,父母代签合同效力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原为夫妻,育有一子张小某,现年12岁。2022年,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张小某由母亲李某抚养。同年,张某与其父母张大某、王某某共同出资购买位于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的一套房产,登记在张大某名下。2023年初,张大某与王某某与李某签订《房产赠与合同》,约定将该房产无偿赠与张小某,并由李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字。合同经公证后,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张小某。2024年,张某以“该赠与未经其同意,且损害其作为父亲的财产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主张其对房产享有部分权利。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未成年人接受房产赠与、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署合同的法律效力争议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父母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权代表未成年子女接受大额财产赠与?该行为是否构成对其他家庭成员财产权的侵害?首先,从民事主体资格角度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张小某年仅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李某作为直接抚养人和法定监护人,依法有权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接受赠与。因此,李某代张小某签署赠与合同的行为,在程序上具备合法性基础。其次,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赠与人张大某、王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赠与财产明确,且已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符合赠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全部要件。尽管该房产部分资金来源于张某的出资,但一旦完成赠与并登记至张小某名下,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进一步而言,张某主张“损害其财产权益”,需区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张某与其父母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二是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赠与关系。前者属于家庭内部资金结算问题,不能直接对抗已经完成的、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若张某认为其出资未获返还,应另案主张债权,而非否定赠与合同效力。此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优先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孙子女,明显有利于其生活保障和成长环境稳定,符合监护职责的本质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若张某能证明该赠与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或变相转移家庭共有财产等情形,则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合同无效。但现有证据并未显示此类情形,故其主张难以成立。综上,本案中,母亲李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未成年子女签署赠与合同,行为合法有效;赠与已完成登记,所有权已转移;张某的出资争议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得否定赠与效力。法院极有可能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张小某为房屋合法所有权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条(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职责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