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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去世后,受赠人尚未过户,其他继承人主张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韩先生与宋女士夫妇于2010年与小儿子韩某海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一套房产赠与韩某海,但未及时办理过户。2023年,韩先生去世,宋女士年迈。2024年,韩某江、韩某河两位兄妹主张该赠与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且父亲去世后赠与未完成,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将房产纳入遗产范围依法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赠与合同在赠与人死亡后的效力问题,核心在于“财产权利是否已转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意味着,只要未完成过户登记,赠与人始终保有撤销权。而在赠与人死亡后,其撤销权由继承人承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有权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因此,其他继承人有权代表遗产利益,主张撤销尚未履行的赠与。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等情形。虽然本案中无此类行为,但继承人仍可基于“权利未转移”这一事实基础,主张赠与未生效。法院通常会认为: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未过户则所有权未转移,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履行完毕。此时,该房产仍属遗产范围,应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处理。因此,韩某海虽持有赠与合同,但因未及时办理过户,面临丧失房产的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663条(赠与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