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产转移被法院确认为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名下有一套位于西城区南礼士路的房产。2015年,二人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0万元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儿子。实际未支付房款,也未开具发票,仅完成过户。2024年,女儿主张该交易系虚假买卖,实为赠与,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该房产。法院经审理认定,该“买卖”缺乏真实交易合意,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无资金往来凭证,遂判决确认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揭示了当前家庭财产传承中普遍存在的“避税式虚假交易”现象,即通过签订低价买卖合同实现房产转移,规避赠与税或继承税。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所谓“10万元买卖”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且无真实付款行为,属于典型的“通谋虚伪表示”,应认定为无效。而隐藏的真实法律关系——赠与,则需另行评价其效力。由于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在李先生去世后单独处置,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可能侵犯了女儿的继承权益。但若王女士健在并自愿赠与,仍可部分有效。法院最终可能确认该赠与有效,但女儿可在继承开始后主张多分遗产作为平衡。此外,此类操作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可能被追缴赠与税、滞纳金甚至罚款;若涉及拆迁补偿,也可能因被认定为“虚假交易”而丧失补偿资格。建议家庭财产传承应依法合规,优先采用赠与、遗嘱、信托等方式,避免采取“阴阳合同”等高风险手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通谋虚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偷税漏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