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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房产由一方单独赠与子女,另一方事后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林先生与钱女士为夫妻,共同拥有西城区右内西街一处房产。2017年,二人与儿子小林签订《赠与合同书》,约定将该房产赠与小林,合同上有双方签字。后因家庭矛盾,钱女士称自己当时受林先生胁迫签字,实际并不愿意赠与,且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林先生无权单方处分。2024年,钱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主张自己对房产享有一半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是否必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一方签字能否代表整体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房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共有,非按份共有,故处分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虽然合同上有钱女士签字,但其主张系受胁迫所签。若能提供报警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签署过程存在胁迫、误导或重大误解,则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即使签字真实,若钱女士能证明其长期反对赠与、未参与后续过户手续、未放弃权利主张,则可认为其并未形成真实赠与意思。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综合考量家庭背景、沟通记录、财产规划意图等因素。值得注意的是,若赠与已完成过户,且第三人(如小林)已善意取得并登记,则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因小林系直系亲属,通常不被视为“善意第三人”,难以援引《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获得保护。因此,本案中,只要钱女士能证明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受胁迫,法院极有可能判决赠与合同部分无效,确认其对房产享有50%产权份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1条(共有财产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0条(受胁迫民事行为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