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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晚年将房产赠与保姆,亲生子女起诉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孙先生与张女士育有一子孙某。2014年张女士去世后,孙先生独居,身体渐衰。2021年起,聘请保姆赵某照料起居,两人关系日益密切。20236月,孙先生与赵某签订《房产赠与合同》,将其名下位于西城区展览路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与赵某,并办理了公证及产权过户。孙某得知后强烈反对,认为赵某利用照顾之便影响父亲判断力,存在不当诱导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合同,确认赠与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典型的“非近亲属间大额财产赠与”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赠与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关键在于孙先生在签订合同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清醒,能否独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若孙某能提供证据证明孙先生当时患有阿尔茨海默症、认知障碍等疾病,且未经过专业医学评估即作出重大财产处分,则可主张其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主张该赠与合同无效。此外,若存在赵某主动提议赠与、代为起草合同、阻止家人探望等行为,可能构成“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但若孙先生当时意识清晰,有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且多次表达对赵某的感激之情,并自愿完成公证与过户程序,则该赠与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法院通常尊重个人财产处分自由,尤其在老年人孤独无助时获得情感慰藉的情况下,不宜轻易否定其赠与意愿。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持审慎态度。北京某法院曾有类似判例:虽支持子女撤销赠与请求,但前提是证明保姆存在精神控制与隔离亲属行为。反之,若无充分证据,法院多倾向于维护赠与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144145151条(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663条(赠与合同及其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禁止欺诈、胁迫老年人处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