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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赠与非本村村民,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是农村村民,名下有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小王与城市居民小李签订赠与协议,将该房屋赠与小李,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村委会得知后,认为非本村村民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宅基地上的房屋赠与非本村村民,违反法律规定,判决赠与合同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仅限本村村民享有。宅基地上的房屋赠与非本村村民的,因违反宅基地管理的强制性规定,赠与合同无效。本案中,小李是城市居民,不具备本村村民身份,因此房屋赠与合同无效。这一案例明确了农村宅基地房屋赠与的限制规则,维护了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秩序。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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