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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赠与子女,是否需要配偶同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和小李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小王名下。小王未经小李同意,与儿子小刘签订赠与协议,将该房产赠与小刘,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小李得知后,认为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小王无权单独赠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小王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合同无效,判决房产恢复登记至小王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赠与合同无效。本案中,房产是小王和小李的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单独赠与儿子的行为侵犯了小李的财产权,因此赠与合同无效。这提醒我们,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时,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避免因无权处分导致法律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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