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后,赠与人能否以受赠人未履行人情往来义务为由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将名下房产赠与表弟小李,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来,小王的儿子结婚,小李未到场祝贺也未随礼,小王认为小李未履行人情往来义务,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收回房产。法院经审理认定,人情往来不属于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赠与人撤销赠与需以受赠人未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前提,人情往来属于道德范畴,不属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无权以此为由撤销赠与。本案中,小李未参与人情往来的行为,不构成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小王的请求不成立。这一案例明确了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避免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混淆。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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