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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人能否以受赠人不尊重自己为由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将名下房产赠与侄女小李,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来,小李因家庭琐事与小王发生争吵,言语顶撞小王,小王认为小李不尊重自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收回房产。法院经审理认定,小李的行为未构成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赠与人撤销赠与需符合法定情形,受赠人一般的言语顶撞、不尊重行为,未达到“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程度,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本案中,小李的行为虽有不当,但未严重侵害小王的权益,因此小王的撤销请求不成立。这一案例明确了赠与合同法定撤销的严格条件,避免赠与人滥用撤销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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