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附赡养义务,受赠人未履行义务能否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侄子小刘签订房产赠与协议,约定将名下房产赠与小刘,但小刘需承担对小王的生养死葬义务。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后来,小刘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收回房产。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刘未履行赠与所附义务,判决撤销赠与,小刘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赠与合同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小刘接受房产赠与后,未履行赡养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小王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并收回房产。这一案例明确了附义务赠与的撤销规则,保障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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