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后赠与人生活陷入困境,可不再履行义务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与邻居赵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名下闲置房产赠与赵某,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后老张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遂诉至法院请求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赵某反诉要求老张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最终判决老张无需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赠与义务的法定免除情形。即使赠与合同有效,若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导致生活难以维持,可免除后续履行义务,该规则同样适用于公证赠与合同。实践中,赠与人需提供经济状况恶化的证据,如医疗诊断证明、失业证明等,证明履行赠与义务将严重影响自身生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6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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