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办理过户后,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李将名下房产赠与儿子小李,办理了过户登记。后父子二人因家庭矛盾反目,老李诉至法院请求小李返还房产,理由是赠与是基于小李会履行赡养义务,现小李未尽赡养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已完成过户,所有权已转移给小李,老李无证据证明小李存在严重侵害其权益等法定撤销情形,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的效力。房产过户完成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赠与人仅能在符合法定撤销情形时主张撤销,若无相关事由,不得要求返还。实践中,赠与人在办理过户前应谨慎考量,若想保障自身权益,可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赡养等附随义务。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需符合法定情形方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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