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房产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视为放弃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去世前订立自书遗嘱,载明将名下房产遗赠给侄子小王。老王去世后,小王因不知情未及时表示接受遗赠。半年后,小王得知遗嘱内容,要求继承房产时遭到老王子女反对,诉至法院请求确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小王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已丧失受遗赠权。最终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遗赠的接受期限规则。遗赠不同于遗嘱继承,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作出接受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实践中,受遗赠人得知遗赠事实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表示接受,并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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