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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赠与逃避债务,债权人请求撤销赠与能获支持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欠张某巨额债务未还,为逃避债务,与儿子小李签订虚假赠与合同,将名下唯一房产赠与小李,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老王与小李的赠与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实施赠与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张某的合法权益,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最终判决撤销老王与小李的赠与合同,房产恢复登记至老王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规则。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实践中,债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且赠与行为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撤销权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1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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