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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业主集体维权获法院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未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发布通知提高物业费标准,要求业主按新标准缴纳。小区业主集体拒绝缴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物业费。业主们反诉请求确认物业公司提高物业费的行为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费标准的调整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物业公司无权单方提高。最终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其提高物业费的行为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物业费标准调整的法定程序。物业费的收取标准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时必须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实践中,物业公司单方调价的,业主有权拒绝缴纳超出原标准的部分,同时可向住建部门投诉维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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