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放弃接受赠与,赠与合同不成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生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赠与好友老张。老王去世后,老张明确表示放弃接受赠与。老王的子女将房产继承后,老张却反悔,主张自己有权继承房产,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赠人明确放弃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不成立,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最终判决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受赠人放弃赠与的法律后果。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赠与人作出赠与意思表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受赠人明确放弃的,赠与合同不成立,赠与财产仍属于赠与人的遗产。实践中,受赠人若想接受赠与,应在知道赠与事实后及时作出明确表示,避免因放弃导致权利丧失。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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