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赠与人能成功撤销赠与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李将名下房产赠与再婚妻子张某,办理了过户登记,双方口头约定张某需负责老李的晚年生活照料。后老李因病瘫痪,张某逐渐疏于照料,甚至提出离婚,拒绝履行扶养义务。老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房屋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受赠人,对赠与人老李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却未履行,符合赠与撤销的法定情形。最终判决撤销赠与合同,张某需将房产返还老李。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即使赠与财产已完成过户,若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仍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实践中,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赠与人需留存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就医记录等,以便维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4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