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赠与非本村成员,因违反政策被判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老王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房屋赠与外村亲戚张某,签订了赠与协议并交付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该村面临拆迁,老王主张赠与协议无效,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仅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居住保障,赠与非本村成员违反宅基地管理政策,赠与协议无效。最终判决张某返还房屋,老王返还张某因房屋产生的合理支出。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农村房屋赠与的主体限制。农村宅基地房屋赠与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受赠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受赠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非本村成员受让宅基地房屋的,因违反集体土地管理相关规定,赠与行为通常无效。实践中,农村房屋赠与前需核实受赠人资格,及时办理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手续及产权变更登记。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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