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赠与本村符合条件成员,未办过户仍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老王与本村村民小李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房屋赠与小李,小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村委会出具了同意证明。合同签订后,老王交付房屋及相关证件,小李实际入住,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老王反悔,要求小李返还房屋。小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双方均为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未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最终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有效,老王协助小李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农村房屋赠与的生效条件。农村房屋赠与只要双方主体适格、取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合同仍合法有效,受赠人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赠与人不得反悔。实践中,农村房屋赠与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房屋过户,确保权利合法公示。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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