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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赠与人能任意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房产归女儿小王所有,待小王成年后办理过户。离婚后,老王以房产未过户为由反悔,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小王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确认赠与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是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普通赠与,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最终判决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确认赠与条款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特殊性。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作出的财产安排,具有人身依附性和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实践中,若一方拒不履行过户义务,子女或另一方配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驳回诉讼请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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