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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擅自将未成年人房产赠与自己,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父母离婚后,小王由父亲老王抚养,名下一套房产为其个人财产。老王以监护人名义,自行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小王名下房产无偿赠与自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后出售。小王成年后得知此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老王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作为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未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反而损害小王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最终判决赠与合同无效,老王赔偿小王房屋出售后的相应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规则。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必须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如支付学费、医疗费等,擅自将房产赠与自身的行为明显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应属无效。实践中,未成年人房产的处分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时也应核实处分行为的合法性,监护人不得滥用监护权损害未成年人利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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