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有权任意反悔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侄子小王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明确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小王,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后老王因家庭矛盾反悔,主张赠与未过户可撤销,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小王反诉要求老王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不可任意撤销性,老王无法定撤销事由,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最终判决老王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小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公证赠与合同的撤销限制。普通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但公证赠与合同排除了任意撤销权,仅在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等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后建议及时办理公证或过户,受赠人需留存公证文书及合同履行相关证据,防范赠与人反悔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存在法定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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