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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未履行义务,赠与人能撤销赠与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与侄子小张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名下房产赠与小张,同时约定小张需每月支付老张生活费,并定期探望照料。房产过户后,小张仅支付了3个月生活费便不再履行义务,也极少探望老张。老张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最终判决撤销赠与合同,小张需协助老张办理房产过户回转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附义务赠与的履行规则。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必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实践中,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应明确具体,如支付金额、履行期限等,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赠与人需留存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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