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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赠与房产,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不生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与侄子小张签订赠与合同,约定若小张考上重点大学,老张将名下房产赠与小张。后小张高考失利,未达到约定条件,却要求老张履行赠与义务。老张拒绝后,小张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赠与合同为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未生效。最终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附条件赠与合同的生效规则。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条件未成就的,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受赠人无权要求履行。实践中,赠与合同所附条件应明确、可实现,避免因条件模糊引发争议,双方需留存条件是否成就的相关证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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