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将共同房产擅自赠与第三人,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妻子张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老王名下。老王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产赠与婚外情人李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张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要求李某返还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老王擅自赠与第三人未取得张某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且李某并非善意第三人。最终判决赠与合同无效,李某需将房产返还给老王与张某。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规则。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擅自将共同房产赠与第三人,若未取得另一方同意,且第三人非善意,该赠与行为无效。实践中,第三人受让夫妻共同房产时,应核实房产共有情况,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避免因无权处分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非善意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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