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避税,价款条款无效仍需履行合同义务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张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实际成交价为标准数额,为规避税费又签订一份备案的“阳合同”,约定价款低于实际交易价。小张按约支付全款后,小王以“阳合同”登记价款过低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小张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阴阳合同”中规避税费的价款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合同其他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真实的交易约定履行义务。最终判决小王协助小张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双方按法律规定补缴税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二手房“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阴阳合同”中,用于备案的“阳合同”价款条款因规避国家税收征管规定无效,但不影响反映真实交易意愿的“阴合同”效力。实践中,买卖双方切勿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不仅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还可能因一方反悔引发履约纠纷,建议按真实成交价依法纳税并签订合同。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