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赠与人需履行过户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小王为感谢侄女小丽长期照料自己的生活,与小丽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约定小王将名下房产赠与小丽。小王因病去世,其儿子小小王主张父亲赠与房屋未过户,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房产,拒绝协助小丽办理过户。小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小王履行赠与协议,协助办理过户。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赠与合同已经公证,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小王去世后,其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最终判决小小王协助小丽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公证赠与合同的效力。公证是限制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法定情形之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赠与义务。即使赠与人去世,其继承人也应继承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受赠人办理过户手续。实践中,办理赠与公证时,公证机构会对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赠与意愿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有效避免虚假赠与纠纷。建议当事人签订赠与协议后,若希望保障协议的履行,优先选择办理公证手续。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0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的,受赠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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