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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赠与性质认定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夫妇出资为儿子小张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小张名下。小张结婚后,老张夫妇与小张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系对小张的个人赠与,与配偶无关。小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儿媳主张该购房款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夫妇的补充协议明确赠与对象为小张个人,且购房款直接支付给开发商,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终判决案涉房产为小张个人财产,儿媳无权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父母出资购房的赠与对象认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若未明确赠与对象,婚后出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前出资则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实践中,父母为避免子女离婚时财产被分割,应在出资时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赠与子女个人,并留存转账凭证、购房合同等证据。同时,房产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是认定个人赠与的重要辅助依据。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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