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不可任意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赵某与钱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儿子赵某某,待赵某某成年后办理过户登记。2023年,赵某因再婚需要,反悔要求撤销赠与,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履行离婚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不同于普通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最终判决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待赵某某成年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效力。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是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作出的财产分割约定,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不适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规则。即使房产未过户,赠与人也不得单方撤销赠与,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撤销协议。实践中,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应明确过户时间和条件,避免因一方反悔引发纠纷。若一方拒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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