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房屋,离婚时能否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女)与小赵(男)均为某村村民,登记结婚。二人以家庭名义申请村内宅基地一块,出资建造房屋三间,登记在小赵名下。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王要求分割该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小赵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拒绝分割,双方就此事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房屋的分割需兼顾宅基地使用权属性与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分配,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夫妻双方均享有使用权。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的宅基地房屋,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割方式需结合宅基地政策:若双方均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协商确定房屋归属,由取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若一方非本村村民,通常仅支持分割房屋的使用权或补偿款,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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