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能随意反悔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恋爱期间,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张某将其名下房产赠与李某,协议中明确约定“张某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但未办理公证及过户登记。后两人分手,张某反悔,以房产未过户为由主张撤销赠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协议。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判决张某配合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赠与协议中放弃任意撤销权条款的效力。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的法定权利,但赠与人可通过书面约定自愿放弃该权利,该约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张某在赠与协议中明确放弃任意撤销权,即便房产未公证、未过户,也不得随意反悔。该判决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维护了赠与合同的稳定性。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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