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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未明确份额,能视为等额共有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小李小张三人共同将一套房产赠与小赵,签订赠与协议时未明确小赵各受赠份额,仅约定“三人共同赠与小赵”,办理过户登记至小赵名下。后小王因自身原因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赠与份额为三分之一并撤销该部分赠与。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多人共同赠与房产未明确份额的,视为等额共有,赠与行为生效后,房产所有权完整转移至受赠人,赠与人无权单方主张分割赠与份额并撤销。小王的诉求违背了赠与的整体性和稳定性,故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决明确了共同赠与中份额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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