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与小王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小张未经小王同意,与侄子小林签订赠与协议,将该房产赠与小林。后小王知晓此事,书面表示同意该赠与行为,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小张反悔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法院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双方一致同意,小张单方签订赠与协议时虽属无权处分,但小王事后书面追认,该赠与协议自追认时起合法有效。小张在协议生效后主张撤销,不符合法定撤销条件,该判决尊重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维护了合同的效力。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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