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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扶养人未履行义务无权取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独居老人老张与邻居陈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陈某负责老张的生养死葬,老张去世后将名下房产赠与陈某。协议签订后,陈某仅支付了1年生活费,未实际照料老张的生活起居,老张去世后其子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陈某无权取得房产。法院判决支持老张子女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扶养人需全面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陈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照料义务,仅部分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核心义务要求,故无权取得房产。该判决强调了遗赠扶养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前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五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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