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赠与真逃债,债权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吴某欠小张巨额借款未还,小张诉至法院胜诉后,吴某为逃避债务,将名下唯一房产赠与儿子小吴,并办理过户登记。小张发现后,以吴某恶意转移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吴某的赠与行为。法院判决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吴某在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无偿赠与房产给儿子,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无法清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小张的合法权益,属于恶意逃债行为。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的赠与行为,该判决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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