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与房产已过户,分手后可以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与钱某恋爱期间,赵某将其名下房产赠与钱某,办理过户登记至钱某名下,未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赵某诉至法院,以“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要求钱某返还房产。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产已完成过户登记,物权已转移至钱某名下,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赵某主张“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该口头约定,且赠与财产权利已转移,不符合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该判决明确了不动产赠与完成后的物权稳定性,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