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附离婚条件的房产赠与,条件未成就赠与人可以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小张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约定“若双方和平离婚,小王将其婚前房产赠与小张”。后两人因矛盾激化诉讼离婚,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履行赠与协议,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条件未按约定成就,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涉案协议明确以“和平离婚”为赠与生效条件,而双方最终通过诉讼离婚,不符合约定条件,赠与合同未生效。小王作为赠与人,在条件未成就时有权拒绝履行,该判决尊重了当事人的约定,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