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个人房产赠与第三者,某种情况下配偶无权追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与周某结婚后,小张用个人婚前财产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小张与小王产生婚外情,将该房产赠与小王并办理过户登记。周某发现后诉至法院,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小王返还房产。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涉案房产为小张的婚前个人财产,小张对其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有权单方决定赠与他人。周某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存在婚后共同出资或增值部分,故其诉求无法律依据。该判决明确了个人财产的处分自由,区分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