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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留房屋居住权利为条件的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小张诉称其与小小张系母女关系,双方签订 《承诺书》,载明小张将案涉房屋附义务赠与小小张小小张需尽到生老病死的赡养与善待义务、保障小张在案涉房屋内的永久居住权。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签订了格式的《赠与合同》,发生矛盾后,小小张小张置之不理,根本未按照《承诺书》约定履行赡养义务。小小张还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迅速将案涉房屋出售。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以保留房屋居住权利为条件的赠与合同系附义务赠与合同,该合同签订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受赠人将房屋擅自对外出售,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所附义务,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