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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过户,赠与人去世,继承人拒绝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黄某生前与女儿签订赠与合同,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女儿,约定“女儿负责养老送终”。合同签署后,因政策原因暂无法办理过户。黄某去世后,其他子女作为继承人拒绝配合过户,主张赠与未完成,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女儿提供养老记录、医疗缴费凭证证明已履行主要义务,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效力并继承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核心在于赠与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659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受赠人已履行主要义务(如养老),则即使未过户,也可能构成事实履行。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认定:(1)赠与合同有效:书面合同+养老事实构成完整权利义务关系;(2)受赠人已履行赡养义务:证据链条完整;(3)其他继承人无权单方否定赠与: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需协助履行过户义务。但若未履行主要义务,或赠与系单方意思表示无证据支持,则可能按法定继承处理。此外,需注意是否存在其他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避免冲突。重大赠与应尽早过户或公证,若无法过户,受赠人应严格履行义务并保留证据,确保权利实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9条(赠与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清偿债务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成立)

《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遗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