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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赠与子女房产,附加“必须赡养”义务未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吴老伯有两子,长子吴甲、次子吴乙。因次子常年在外,吴老伯早年将名下房产赠与长子,并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长子须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每周探望一次,否则赠与失效。” 后长子获得房产后仅支付一年赡养费便停止,且极少探望。吴老伯起诉请求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房屋。审理中,吴甲主张赡养费过高,且探望条款难以执行,应视为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为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履行与撤销问题,涉及道德义务的法律约束。根据《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663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合同明确附加赡养义务,属于附义务赠与。吴甲未按约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吴老伯有权在知道违约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关键点在于:(1)义务内容明确具体:赡养费金额、探望频率具备可执行性;(2)违约事实清楚:银行流水、社区证明、证人证言可证明未履行义务;(3)撤销权行使未超除斥期间。法院通常支持撤销,并可判决返还房屋或折价补偿。关于吴甲主张“义务过高”,法院可依据当地生活水平、老人实际需求调整金额,但不会因此否定撤销权。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1条(附义务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法定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条(除斥期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