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赠与人放弃继承本应获得的房屋,影响债权人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沈欠陆先生巨额债务无力清偿。此时小沈的父亲去世,留有一套房屋。小沈为了不让该房屋被用于还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

 

刘颖新律师点评

1. 小沈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损害了债权人陆先生的利益。陆先生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小沈放弃继承的行为。一旦撤销,小沈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其应继承的份额将恢复为其责任财产,可用于清偿对陆先生的债务。

2. 放弃继承的法律行为虽系债务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但债务人明知其负有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未清偿而放弃继承权,且清偿债务系债务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势必导致其不能履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定义务,故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应属无效。

3,债务人负有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由于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导致其履行债务不能,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逃避履行义务的恶意,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等进一步明确了放弃继承等行为也可成为撤销权对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