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赠与农村宅基地房后,赠与人能否申请宅基地?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老徐将名下唯一的农村宅基地房屋赠与给了已分户独立的儿子小徐,并完成了过户。此后,老徐在村内无房居住,向村集体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村集体以“一户一宅”为由,拒绝了老徐的申请。
【刘颖新律师点评】
村集体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实行“一户一宅”原则。老徐将名下唯一的宅基地房屋赠与儿子,意味着其已享受过宅基地权益。赠与完成后,其儿子小徐作为独立一户,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合法的。而老徐本人则成为了“无宅基地户”,但其因自愿处分行为导致无房居住,一般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他可以通过与子女共同居住、租赁或购买村内其他合法房产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