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赠与公司名下房产的程序与限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甲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罗总,欲将公司名下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与给自己的另一家“乙咨询中心”(个人独资企业)。该赠与行为仅由罗总一人决策,未经过甲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刘颖新律师点评】
该赠与行为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可能无效。依据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公司名下的房产属于公司资产,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无偿处分重大公司资产,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合法决议,否则构成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如果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如有)的利益,其他股东可以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即使乙咨询中心是善意受赠,但因赠与的对价为“零”,很难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
1. 出让人无权处分;
2. 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3. 以合理价格转让;
4. 完成法定公示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