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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的房屋赠与,婚约解除后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高先生与女友订婚时,为表诚意,将一套房屋过户至女友名下。后女友提出解除婚约,但拒绝返还房屋。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刘颖新律师点评

此种赠与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所附条件即为“双方结婚”。当结婚条件未能成就时,赠与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受赠人继续占有房屋则构成不当得利。因此,高先生有权要求前女友返还该房屋。法院通常会支持此类诉求。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