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受赠人因赠与人的过错导致无法使用房屋,损失谁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白女士将一套带有合法租约的房屋赠与给外甥小高,但未告知租约详情。小高接受赠与后,欲收回房屋自住,但承租人手持一份长达10年的租赁合同拒绝搬离。后经查证,该长期租约确为白女士此前所签。小高为清退租客耗费大量时间与金钱,遂要求白女士赔偿损失。

 

刘颖新律师点评

白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本案中,白女士故意不告知房屋存在长期租约这一重大权利瑕疵,导致受赠人小高在获得房屋后无法正常使用,并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