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拒不承担附随的税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乔女士将房屋赠与女儿,在办理过户时,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缴纳一笔数额不小的契税。女儿认为既然是母亲“送”的房子,所有费用都应由乔女士承担,拒绝缴纳契税。
【刘颖新律师点评】
除非赠与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依法应由受赠人承担契税等与接受赠与相关的税费。乔女士作为赠与人,通常仅承担个人所得税(如符合条件可免征)等。女儿拒绝缴税将导致无法完成过户。乔女士可以此为由,若合同约定了受赠人需承担税费而其不履行,可主张其违约,甚至可能触发法定撤销权中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