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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赠与人能否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为奖励侄子小李对其多年的照顾,与小李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后二人关系恶化,王女士在房屋过户前,欲撤销该赠与。

 

刘颖新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因此,王女士无权单方面撤销该赠与。小李有权要求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