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附有“居住权”设置的房屋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顾大爷立下遗嘱,约定其死后房屋由孙子小顾继承,但同时为其再婚妻子蔡阿姨在该房屋上设立了终生居住权。顾大爷去世后,小顾能否通过赠与方式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其女友,并要求蔡阿姨搬离?

 

刘颖新律师点评

不能。居住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其效力强大,可以对抗房屋的所有权人。小顾虽然通过继承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所有权是附有负担的,即必须尊重蔡阿姨的居住权。小顾将房屋赠与给女友,只是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会影响和消灭已经依法设立的居住权。蔡阿姨有权依据居住权合同,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至约定期限届满或去世。小顾的女友作为新的所有权人,必须承受这一负担。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