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房屋赠与情人,该赠与效力如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已婚的陈先生与吴女士发展婚外情,期间陈先生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同房屋赠与给吴女士,并完成了过户。陈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发现后,起诉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
【刘颖新律师点评】
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其将房屋赠与婚外情对象,不仅未经共有人(王女士)同意,严重损害了王女士的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吴女士应当返还该房屋。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